共同受贿罪中被告人各自犯罪数额的认定-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在共同受贿罪中,被告人各自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认定方法及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一、基本原则

  1.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应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包括共同受贿的全部数额。即使某个参与者只参与了部分受贿行为或只分得了部分赃款,也应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
  2.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既要考虑参与者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也要考虑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实际后果。只有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具体认定方法

  1. 根据受贿总额认定:

    •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无论各共犯人的分工如何、分得赃款的多少,都应以共同受贿犯罪所得的总数额来认定每个人的犯罪数额。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受贿10万元,甲分得6万元,乙分得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的受贿数额均应认定为10万元。
  2. 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多次共同受贿但数额未分清的:如果行为人多次与他人共同受贿,但每次受贿的数额未分清,那么可以将其多次受贿所得的总额作为犯罪数额来认定。
    • 分别利用各自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贿赂的:如果行为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参与、完成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应全额认定双方的共同受贿数额。
    • 事后追认的共同受贿: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但在事后对受贿财物予以认可的,也应按共同受贿处理,并以共同受贿的总额来认定犯罪数额。
  3. 考虑特殊情节:

    • 重复受贿:对于重复受贿的情况,应将历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以确定最终的犯罪数额。
    • 索贿与收受贿赂并存:如果索贿行为与收受贿赂行为并存,且难以区分具体的受贿次数和数额,那么可以将所有索贿和收受的财物合并计算,以确定总的受贿数额。

三、特殊情况下的数额认定

  1. 部分共犯人对部分数额不知情:

    • 如果某些共犯人仅参与了部分受贿行为,且能够明确区分其个人所得数额,同时该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但其他共犯人的受贿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那么这些仅参与部分受贿行为的共犯人仍可能因构成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个人所得数额和情节轻重。
  2. 未实际分得赃物或无法查明分赃数额:

    • 如果某些共犯人虽然参与了共同受贿行为,但并未实际分得赃物,或者无法查明其分赃数额,那么一般应按照其参与的共同受贿的总额计算其犯罪数额。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证据收集与审查:

    • 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支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应重点查明共谋过程、各共犯人对受贿金额的明知程度以及分赃协议或资金流向等。
  2. 辩护策略方向:

    • 在辩护时,可以主张被告人对部分数额不知情或未参与相关环节,以争取降低犯罪数额的认定。同时,可以主张从犯地位以争取从轻处罚,并提供退赃、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

总结来说,共同受贿罪中被告人各自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实务操作中,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并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特点进行灵活应用。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