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是一个涉及法律严谨性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一、立案追诉的基本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原则上只要存在生产或销售行为,即应立案追诉。这是基于假药对公众健康的潜在严重危害性而设定的严格标准。但需注意,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可不予立案追诉:

  •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同样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假药的认定标准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药品成分问题: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如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 药品质量与效果问题:

    • 变质的药品。
    • 药品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3.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问题:

    •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
  4. 其他严重危害情形:

    •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立案追诉的特殊情形

除了基本标准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一旦满足即应立案追诉:

  • 药品成分问题:如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且可能贻误诊治。
  • 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问题: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
  • 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问题:药品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
  • 其他严重危害情形:如造成轻伤、重伤、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或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法律责任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主观故意与营利目的

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重要考量因素。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药而制造或销售。对于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严格且细致,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如您有任何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