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农药罪的立案标准-王铎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假农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具体标准如下:

  1. 假农药导致生产损失
    若生产、销售的假农药使生产遭受二万元以上损失,即可立案追诉。此处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农作物减产、绝收导致的市场价值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为补救损失而额外投入的成本)。

  2. 涉及数量或货值标准

    • 假农药货值金额合计五万元以上;
    • 或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 或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按销售金额三倍计算)。
      注:若同时存在销售和未销售情形,需合并计算货值金额。
  3. 其他严重情节
    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可立案:

    • 假农药流入市场后,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死亡,或十人以上轻伤;
    • 假农药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
    • 曾因生产、销售假农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伪造生产许可、冒用知名品牌等)。

实务要点补充:

  • “假农药”的认定: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不符,或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形。
  • 损失计算:需由农业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损失范围与因果关系。
  •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假农药而生产、销售,若因过失导致质量问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如销售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损失鉴定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