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后,诉讼费的收取规则如下:
调解结案可减半收取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法院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例如,若原告诉请金额对应的诉讼费为10,000元,调解成功后仅需缴纳5,000元。
特殊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 原告撤诉后调解:若原告申请撤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仍按调解结案处理,即减半收取。
- 被告反诉或追加第三人:若调解涉及反诉或第三人,反诉案件受理费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费用同样适用减半规则,但需分别计算。
- 执行阶段调解:执行程序中的调解不涉及案件受理费,但可能产生执行申请费,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不适用减半规则。
费用减免的例外情形
- 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如残疾人、低保户等),可凭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 法院依职权减免: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特殊群体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法院可主动决定减免诉讼费。
费用缴纳与退还流程
- 预缴与补缴:原告起诉时需预缴全额诉讼费,调解成功后法院会出具《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明确应退还或补缴的金额。
- 退费时限:法院应在结案后15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当事人需提供原缴费凭证及银行账户信息。
- 逾期退费救济:若法院未按时退费,当事人可向法院财务部门或上级法院申请督促,或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实务建议:
- 调解前可主动与法官沟通诉讼费承担方案,争取将费用分担写入调解协议;
- 保留缴费凭证及调解书原件,以便后续申请退费或作为费用承担的证据;
- 对费用计算有异议时,可要求法院出具《诉讼费计算明细表》,核对收费依据及标准。
如有具体案件需核算诉讼费或申请减免,可直接向我提供案件类型、标的额及调解方案细节,我将协助计算费用并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