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八十年代计划内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临时工”这一概念是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称谓。在八十年代,计划内的临时工确实存在,他们通常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岗位上被临时雇佣的工人。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劳动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意味着,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所有劳动者,无论其雇佣形式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进一步地,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这进一步强调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在劳动权益上的平等性。
那么,如何判断八十年代计划内临时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在八十年代计划内临时工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符合上述条件,即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综上所述,八十年代计划内临时工,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一判断不依赖于他们的雇佣形式或称谓,而是基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