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5-17 劳动纠纷

《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关于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自身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疑似或确诊的职业病,有权获得相应的诊疗和康复服务。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权知晓自己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也有权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指令,以及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权利是劳动者在职业卫生保护方面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