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关于当事人要核对庭审笔录的条文-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行政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四十七条。具体来说,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我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实际场景为您详细解读:

  1. 核对笔录的权利:

    •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以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直接条文未明确提及“核对”,但实践中,当事人有权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
    • 实际场景: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会整理庭审笔录,并交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随后,这份笔录会提供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核对。这是确保庭审记录准确无误的重要环节。
  2. 核对笔录的内容与目的:

    • 核对内容:当事人主要核对庭审笔录中记录的自己的陈述、辩论意见、证据提交情况等是否准确无误。
    • 核对目的:通过核对笔录,当事人可以确保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笔录错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这也是对法庭审理活动的一种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核对笔录后的处理:

    • 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认为笔录记录准确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 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有权向法庭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进行更正或补充。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4. 拒绝签名盖章的后果:

    • 法律条文: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 实际影响:虽然拒绝签名盖章本身不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可能会作为法庭考虑当事人态度或诚信度的一个因素。此外,如果当事人因拒绝签名盖章而导致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建议:

  • 作为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务必认真核对庭审笔录,确保自己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得到准确记录。
  • 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或补充。
  • 在核对笔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可及时向法庭或书记员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司法行政或诉讼管辖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