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您交了辞职单但主管不让走的情况,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有权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如果您不是处于试用期,那么您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您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在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到了通知期满,您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您继续工作。这是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主管以不批辞职、不给工资或不给离职证明等为由进行威胁,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您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您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投诉时,您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辞职信、通知记录、工资条等,以支持您的诉求。
另外,我也建议您在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也是避免产生劳动纠纷的有效手段。如果因为您任性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您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总之,面对主管不让走的情况,您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持。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