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那条规定了土地提留-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使用“土地提留”这一表述,但相关费用收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中,具体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等费用及违法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以下为详细解释:

  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费用收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此处虽未明确提及“土地提留”,但实践中“土地提留”可能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发包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按比例收取的费用。若此类费用属于转包费、租金或管理费范畴,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性前提:费用收取需基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书面合同约定,或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用途限制:收取的费用应专项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 比例限制:费用比例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例如部分地区规定提留比例不得超过流转收益的5%-10%。
  2. 违法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若发包方或其他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收取“土地提留”,根据第六十七条,承包方有权拒绝并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判决返还费用、赔偿损失,并可能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实务建议:

  • 若您遇到村集体未经合法程序收取土地提留的情况,可要求其出示省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文件;
  • 保留流转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 地方性法规可能对提留比例有细化规定,建议结合所在省份的《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进一步分析。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