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融资租赁的认定主要依据其业务实质和合同条款,结合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税种角度详细阐述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方面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 特殊情形认定: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从侧面反映了税法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质的认可,即关注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
企业所得税方面
- 业务性质判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具体来说,如果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等情形之一,通常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 税务处理差异: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折旧和费用扣除;而出租人则将其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方面
- 房产税: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这体现了税法对融资租赁业务中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明确界定。
- 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借款合同范畴,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税率(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因此也不涉及印花税的问题。不过,在回租环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仍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