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员工辞职后,工厂需赔付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员工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此部分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支付主体不影响员工获赔权益),以下为详细说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主体:由工厂(用人单位)支付。
- 支付条件:工伤员工与工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厂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一般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伤残等级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支付月数。例如,某些地区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月数为一定数额(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最终金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支付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工厂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工厂承担支付责任)。
- 支付条件:同样是在工伤员工与工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 支付标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类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支付月数。
此外,在辞职前工厂还需承担以下费用(若尚未支付):
- 工伤医疗费用
- 支付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由工厂支付)。
- 支付范围: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支付主体:工厂。
- 支付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厂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护理费
- 支付主体:工厂(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或工伤保险基金(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 支付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工厂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确定,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支付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40%;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30%。
维权建议:
如果工厂未按照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工伤员工可以先与工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