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追责情形及依据是什么-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合同纠纷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中的追责情形主要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在竣工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以下是具体追责情形及依据的详细分析:

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追责

  • 情形: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等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 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若因未备案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还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责任,即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追责

  • 情形: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材料,或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通过虚假验收。
  • 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或不按照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若施工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弄虚作假,还可能被认定为“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追责

  • 情形: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未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审核,或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导致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通过验收。
  • 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若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如未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未对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追责

  • 情形: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故意刁难、拖延备案,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备案。
  • 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若备案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还可能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 其他相关主体的追责

  • 设计单位:若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未对设计变更进行确认,或未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出具意见,导致工程存在设计缺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勘察单位:若勘察单位未对工程地质情况进行准确勘察,导致工程存在地基基础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建议:

  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准备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2.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弄虚作假。
  3.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与施工单位串通。
  4. 各方主体:在竣工验收及备案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以备追责时使用。

若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某类主体的追责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