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抵押登记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行政纠纷

撤销抵押登记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行为性质角度

抵押登记是行政机关(通常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抵押权设立这一特定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意味着一旦抵押登记完成,就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例如,当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登记行为就对外产生了法律效力,乙银行基于该登记取得了对甲房产的抵押权。

二、争议解决途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存在争议的,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比如,如果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申请材料虚假等情况,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该登记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抵押登记。

三、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角度

民事诉讼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主要依据民事法律法规来审理案件。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作为被告,与原告的地位并不平等。在撤销抵押登记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抵押登记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利害关系人,被告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这与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实际案例说明

以某公司诉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为例,甲公司以伪造的抵押合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将乙公司的房产抵押给丙银行。乙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主张登记行为违法。法院查明抵押合同系伪造,登记中心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判决撤销该抵押登记。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撤销抵押登记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五、撤销抵押登记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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