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么-姚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本身并不直接定义“严重”与否,而是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一种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解析

  1.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行可能较为严重,因为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且通常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 但“可能”一词也意味着,这一判断是基于案件当前的事实和证据,尚未达到最终定罪量刑的阶段。
  2.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这是取保候审的关键条件,即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如逃跑、干扰证据、再次犯罪等),则可以取保候审。
    • 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包括案件性质、个人情况、证据充分性、悔罪表现等多个方面。

二、条款的严重性评估

  • 从刑罚可能性角度看:

    • 该条款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罪行的严重性。
    • 但严重性并非绝对,因为“可能”意味着尚未最终确定,且取保候审的适用也考虑了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 从取保候审的角度看:

    •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该条款的适用,实际上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对虽涉嫌重罪但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允许其在审前阶段回归社会。

三、实际应用中的考量

  1. 案件性质:

    • 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更易被认定无社会危险性,从而适用取保候审。
    • 暴力犯罪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则可能更难适用取保候审。
  2. 个人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责任等,也会影响社会危险性的评估。
    • 有良好社会背景和稳定生活的人,可能更容易被认为无社会危险性。
  3. 证据充分性:

    • 如果证据已经基本固定,降低了串供或毁灭证据的风险,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4. 悔罪表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如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也会增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

    •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暂时的自由,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等。
    • 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重新被羁押。
  • 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如果希望适用取保候审,应积极配合调查,展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背景。
    • 同时,也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风险,以便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并不直接定义罪行的严重性,而是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一种适用条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个人情况、证据充分性和悔罪表现等多个因素来评估社会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