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算是判刑吗-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9-2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并不涉及判刑,而是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条款解读

  1. 刑罚可能性:

    • 该条款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意味着,案件的性质相对严重,但尚未达到必须立即羁押的程度。
  2. 社会危险性评估:

    • 即使面临较重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如逃跑、干扰证据、再次犯罪等),则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或伪造证据等。
  3. 核心逻辑:

    • 该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比例原则,即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 对虽涉嫌重罪但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允许其在审前阶段回归社会,减少羁押必要性。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判刑的关系

  1. 取保候审的性质:

    •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罚。它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在看守所外等候审判,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被判刑或免于刑罚。
  2. 判刑的依据:

    • 判刑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直接影响判刑的结果。
  3. 取保候审后的可能结果:

    • 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没有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在案件审结后得到相应的刑罚判决(如有罪判决)或无罪释放。
    • 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执行原判刑罚(如已被判刑)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逮捕)。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高管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积极配合调查,退还部分赃款,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司法机关评估后认为其无逃跑或再犯风险,遂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在这一案例中,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意味着该高管已经被判刑或免于刑罚,而是基于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而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它并不涉及判刑。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与否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判刑的依据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此,不能将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判刑混为一谈。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