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吗-唐章富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婚姻家庭

赠与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双方法律行为的定义与赠与的契合性

双方法律行为,指的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赠与行为中,这一特性体现得尤为明显。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赠与人有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明确意愿;二是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这种赠与。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赠与合同成立的完整条件。

举例说明:假设甲对乙说:“我要送你一辆车。”如果乙明确表示接受,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了。但如果乙拒绝接受,那么这个赠与关系就不能成立。这充分说明了赠与需要双方的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特点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关联

  1. 无偿性:赠与行为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即赠与人并不期望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或补偿。这一特点并不影响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因为无偿性只是赠与行为的一个方面,它并不改变赠与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

  2. 诺成性:赠与合同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生效,无需额外的形式或程序。这一特点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也进一步印证了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3. 单务性: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承担向受赠人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而受赠人则无需承担任何对等的义务。虽然赠与合同在义务分配上呈现出单务性,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本质。因为单务性只是描述了赠与合同在义务分配上的特点,而并没有否定其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

三、赠与行为中的特殊情形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协调

  1.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赠与人可以单方面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改变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是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对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对赠与行为性质的改变。

  2. 死因赠与:死因赠与是指赠与人以自己死亡为条件对他人进行赠与,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生效。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作出意思表示时行为即成立,无需等待受赠人的回应或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变成了单方法律行为。因为死因赠与仍然需要赠与人在生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必须采用遗嘱形式等)。此外,死因赠与的生效条件也相对特殊,它依赖于赠与人的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然而,这些特殊情形并不改变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的性质。

四、赠与行为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分

为了更好地理解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我们还需要将其与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区分。例如,遗赠虽然也涉及到财产的无偿转移,但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可以单方面决定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无需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这与赠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总结与建议: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明确被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与生效必须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在处理赠与相关事务时,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赠与的这一法律性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在处理赠与相关事务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困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