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二工伤赔偿与109有关联吗-张树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与第一百零九条之间确实存在关联,但它们各自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和权益保护。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及其关联性的分析:

一、法律规定内容

  1.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内容: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该条规定的特定担保债权受偿。
    • 解读:此条款主要保护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特定权益,如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当这些权益在按照一般清偿顺序(即第一百一十三条)清偿后仍不足以得到全额清偿时,可以优先于特定担保债权(即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受偿。
  2. 第一百零九条:

    • 内容: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解读:此条款确立了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即,如果债权人对破产人的某项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在该财产变现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受偿。

二、关联性分析

  • 关联点: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特定情况下(即破产企业欠职工的特定权益在一般清偿顺序后仍不足以清偿时)允许这些权益优先于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担保债权受偿。这实际上是对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的一种例外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区别:尽管两条法律存在关联,但它们各自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情形。第一百零九条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一般原则,而第一百三十二条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定。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时间节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适用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即破产法公布之日。只有破产企业在该日期之前所欠的职工特定权益才能享受这一例外规定。
  • 清偿顺序:在破产程序中,应首先按照一般清偿顺序(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清偿。只有当这些权益在一般清偿顺序后仍不足以得到全额清偿时,才能考虑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例外规定。
  • 担保债权的范围: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担保债权包括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等。在破产程序中,这些担保债权通常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这一地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挑战。

总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与第一百零九条之间存在关联,但它们各自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和权益保护。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理解这两条法律的规定及其相互关系,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如果您在工伤赔偿或公司法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