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外嫁女能否继续承包,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外嫁女是否仍属于原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具体分析如下:
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且仍属于原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而是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因此,若外嫁女户籍未迁出,仍属于原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即使原承包人死亡销户,外嫁女仍有权继续承包原土地。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原承包地仍应由其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
若外嫁女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则其原承包地可能面临调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因此,若外嫁女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原承包地可能需交回发包方;若仅迁入小城镇,则原承包地可保留或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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