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将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例如低资质单位承担高复杂度项目,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未执行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如抗震、消防、环保等要求),导致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规范,例如未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直接出具勘察报告。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以分包名义将主体部分转包,例如将设计核心内容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完成。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未以勘察单位提供的准确地质、水文等数据为基础进行设计,导致设计脱离实际条件,例如忽视地下溶洞等地质风险。
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在设计中强制要求使用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的产品,且该指定无合理技术依据,涉嫌排除公平竞争,例如限定必须使用某厂家生产的特种钢材。
补充说明:
如有具体项目涉及上述情形,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条文适用和案例进行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