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测设计单位处罚-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合同纠纷

对勘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若勘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若造成质量事故,还将责令停工整顿。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若勘测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建议勘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