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纳税申报不可诉判例-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5-14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通知纳税申报不可诉判例”,我结合相关的法院判例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通常会设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并要求纳税人在该期限内完成申报。如果纳税人对该通知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选择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现在,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判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京行申2715号。在这个案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因未能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是在超过期限后才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随后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然而,由于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些步骤,昌平税务局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就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北京某某公司未能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或提供担保,因此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昌平税务局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

这个判例告诉我们,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和税款缴纳。如果对通知有异议,也应当在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期限而失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通知纳税申报不可诉判例”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