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一周内请假一天是否仍算作完整的一周试用期,需结合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请假性质及公司规章制度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明确约定“试用期按自然周计算,请假不影响周期”
例如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周(28天),每周按7天自然日计算,请假不延长周期”,则请假一天仍算作完整的一周试用期。此时公司需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如日薪制),但试用期周期不受影响。
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例如合同约定“试用期需满足20个工作日”,则请假一天会导致试用期实际天数减少,可能需延长至满足约定天数。此时公司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试用期期限(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最长限制)。
若公司制度规定“请假超过一定天数需延长试用期”
例如制度规定“试用期每周请假超过1天,需顺延该周试用期”,则需按制度执行。但需注意:
若未明确约定且无制度依据,司法实践中倾向保护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公司单方以请假为由延长试用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员工可要求按原约定履行或主张赔偿。
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制度内容,可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