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中请求法院调取被告证据的写法,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文书规范,具体要点如下:
明确法律依据与请求权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原第200条)第(五)项规定,再审申请人可主张“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作为再审事由。因此,需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引用该条款,说明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文书结构与核心内容
- 标题与案号:标题为“再审申请书”,正文开头需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号及判决结果。
- 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法人需写明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 被申请人信息:同上,需明确被告身份。
- 再审请求:直接写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单独列明“请求法院调取被告持有的[具体证据名称]”。
-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关联性:说明该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如合同履行、侵权行为、责任划分等)的直接关联,例如:“被告持有的XX合同原件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
- 客观障碍:阐述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如“该证据由被告单方保管,申请人通过律师函、申请书等途径多次要求提供,均遭拒绝”,或“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拒绝配合调取”。
- 原审程序瑕疵:指出原审未调取证据的违法性,例如:“申请人曾在原审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但法院未予答复,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五)项情形。”
- 法律依据:再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五)项,强调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定义务。
- 结尾与落款:写明“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注意事项
- 证据具体性:需明确证据名称、形式(如合同、账目、监控录像等)、保管人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避免笼统表述。
- 程序合规性:附上原审中已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及法院未调取的证明(如送达回证、法官驳回记录等),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
- 时效性:再审申请需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将丧失权利。
- 证据效力预判:若调取的证据可能仅影响部分事实,需在申请书中说明其对整体判决的影响,避免被认定为“不足以推翻原判”。
示例条款(可嵌入再审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申请人曾于原审庭审前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被告持有的XX年XX月XX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证据保管人:被告公司档案室),该合同第X条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是认定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证据。然原审法院未予调取,亦未说明理由,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五)项规定,特申请再审并请求调取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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