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医疗损害的内容共几条-王玉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医疗纠纷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计十一条,具体为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必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详细告知风险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若未履行此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需赔偿。这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和保护。
  3.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允许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若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对知情同意权的特殊处理。
  4.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指出,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
  5.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责任。
  6.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这明确了在药品、医疗器械等导致患者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7.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三种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家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避免医疗机构无限制地承担责任。
  8. 病历资料的相关规定: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虽未直接提及,但根据上下文逻辑补充)赋予患者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的权利。这有助于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虽原条款未直接提及隐私保护,但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章节的逻辑和目的,可理解为包含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原则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患者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10.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