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起诉要达到什么条件”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时,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条件: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即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即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即犯罪嫌疑人因国家特赦令而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即某些犯罪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则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即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三、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通常发生在案件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者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且遵守了考察机关的规定,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