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结案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执行异议所涉及的事实与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但执行异议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争议背后存在伪造证据等犯罪行为),法院通常会中止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根据刑事判决结果恢复执行异议审查。例如,在涉及虚假诉讼的执行异议中,若发现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法院会先中止民事审查,待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罪成立后,再根据刑事判决对执行标的权属的认定结果,决定是否支持执行异议。
如果执行异议的成立完全依赖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例如,执行标的系赃款赃物,但异议人主张善意取得),且刑事判决已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或处置作出明确认定(如判决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则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可能因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而直接终结。此时,法院会依据刑事判决结果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并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若执行标的系诈骗所得,异议人虽主张不知情而取得,但刑事判决已认定该财产为赃物并应追缴,则执行异议将因刑事判决的权威性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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