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在适用《民法典》第1153条时,需结合财产性质及约定内容综合判断,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若该财产已通过合法约定(如书面协议)归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在法律上已转化为个人财产。此时,若一方去世,该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直接由约定归属方取得,不适用第1153条关于遗产分割前需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
例外情形: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第三人利益),则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若财产为个人财产但约定由另一方继承
若财产原属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但通过遗嘱或赠与协议约定由配偶继承,则该财产在继承开始后转化为遗产。此时需适用第1153条:
若财产为混合性质(部分共同、部分个人)
若夫妻约定中涉及财产包含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需先分割共同财产部分(通常一人一半),再对个人财产部分按约定处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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