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发票介绍人都同罪吗-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经济纠纷

买卖发票的介绍人是否同罪,需根据具体情节判断,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可能单独定罪或无罪。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介绍人明知买卖双方意图,仍积极促成交易,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直接实施虚开行为的人”和“为虚开提供帮助的人”。若介绍人明知买卖双方存在虚开发票的故意(如无真实交易、虚增金额等),仍通过牵线搭桥、传递信息等方式协助完成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与买卖双方承担同等刑事责任。
    例如:A公司为偷逃税款,通过中间人B联系C公司虚开发票。若B明知A、C无真实交易仍促成合作,B可能因共同犯罪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2. 若介绍人仅提供中介服务,未参与虚开核心环节,可能单独定罪或无罪

    • 单独定罪:若介绍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虚开发票赚取“介绍费”,且情节严重(如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可能单独构成《刑法》第205条之一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无罪情形:若介绍人仅提供正常商业中介服务(如介绍真实交易双方),且对虚开发票不知情,或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若介绍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可能因过失被追究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3. 关键判断因素: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介绍人是否同罪的核心在于:

    • 主观方面:是否明知买卖双方存在虚开发票的故意;
    • 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协助虚开的行为(如传递虚假合同、资金回流等)。
      若介绍人仅提供一般性信息(如“某公司能开发票”),未参与后续虚开环节,且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通常不构成犯罪。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况,需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如聊天记录、交易合同等)。具体法律责任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