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父母二人拥有一个土地合同证和一个户口本,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在他们去世后是否构成整户消亡,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整户消亡”的定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整户消亡”指的是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情况。这里的“农户”是指土地承包户,与户籍的“户”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的情况。您提到父母二人拥有一个土地合同证和一个户口本,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在他们去世后,如果户口本上确实没有其他在世的家庭成员,且这些家庭成员原本都是该土地承包户的成员,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确实符合“整户消亡”的定义。
进一步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时,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这意味着,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并另行发包。这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格人身属性,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不具有可继承性。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对“整户消亡”后的土地处理有所差异。例如,有些地方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或者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总体来说,这些差异并不改变“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父母二人去世后户口本上确实没有其他在世的家庭成员,且这些家庭成员原本都是该土地承包户的成员,那么这种情况构成“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并另行发包。但具体操作时还需参考当地的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