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形式掩盖的高利贷行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关系认定角度
若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未实际使用租赁物、租金明显高于市场水平且与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吻合、出租人直接以租金名义收取高额利息等),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进而按照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此时若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
合同效力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若高利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对非法放贷的规制),或违背公序良俗(如通过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手段实现债权),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要求出借人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或折价补偿损失。
刑事犯罪角度
若出借人以租赁形式实施”套路贷”诈骗(如虚构租赁物、伪造交付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此时借款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缴赃款,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但需注意,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可并行不悖,借款人仍可就未追回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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