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是物品价值还是售价-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刑事辩护

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而非售价。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认定依据

  1. 市场法:对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有较为明确交易价格的财物,通常会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值。例如,盗窃一部全新未拆封的最新款智能手机,可通过该手机在正规销售渠道的官方售价来认定其价值,但这里官方售价只是参考,实际认定时还会考虑手机是否为正品、是否有损坏等因素。若被盗物品为二手商品,会结合其新旧程度、使用状况、剩余使用寿命等因素,参照同类二手物品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比如一台使用了两年的笔记本电脑,可根据市场上同款同配置二手电脑的价格范围,综合考虑其外观磨损、性能损耗等情况确定具体价值。
  2. 成本法:对于一些没有活跃市场交易价格,但可以通过计算其生产成本来确定价值的财物,采用成本法。以定制的工业设备为例,可将其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费用、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各项成本相加,再加上合理的利润,从而得出设备的价值。
  3. 专家鉴定法:当被盗财物具有特殊性、专业性,难以通过常规方法确定价值时,需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盗窃珍贵文物、古董字画等,由专业的文物鉴定机构或艺术品评估专家,根据文物的历史年代、文化价值、艺术水准、保存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出具专业的价值鉴定报告。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1.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如未使用的超市购物卡、已充值且无需密码即可消费的公交卡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计算盗窃数额;若票面价值未定,但能即时兑现,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挂失、补领、补办所需的费用计算。
  2. 盗窃外汇: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非单纯以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小,但只要符合上述行为特征,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在实际量刑时,还是会综合考虑盗窃的次数、手段、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其中盗窃财物的价值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例如,多次实施扒窃行为,虽然每次窃取的财物金额不大,但由于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公共场所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以及其他情节,确定合适的刑罚。

三、售价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地位

售价通常只是作为认定被盗财物价值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售价可能受到市场供需关系、销售策略、促销活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例如,商家为了促销可能会对商品进行打折销售,此时售价低于商品的实际价值;或者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可能会抬高售价,此时售价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因此,在认定盗窃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地以售价为准,而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

如果你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有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