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因病不能收监的,后续一般会采取暂予监外执行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
-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主犯而言,如果其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 审批程序: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交付执行前,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那么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执行与监督: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罪犯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需要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
- 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主犯因病不能收监,且其病情可能影响诉讼的进行,那么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如果主犯被逮捕后,因病需要治疗,且其病情不严重,不构成社会危险性,那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审批程序: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主犯的病情决定,并通知主犯或其家属。在变更强制措施后,主犯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如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监视居住期间应当接受监视等。
其他处理方式:
- 如果主犯的病情极其严重,且已经构成不治之症,或者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险性,那么也可以考虑对其采取其他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如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刑期(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严格审批),或者在其死亡后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等。不过,这些处理方式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