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选聘物业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但《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订立、解除等,但并未明确要求选聘物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不过,《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强调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为后续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具体招投标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明确了住宅物业选聘物业的优先招投标原则,并设定了例外情形。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招投标要求。例如,某些城市规定,非住宅物业达到一定规模或面积的,也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因此,具体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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