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条选聘物业要经过公开招投标-何胡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选聘物业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但《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订立、解除等,但并未明确要求选聘物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不过,《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强调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为后续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具体招投标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明确了住宅物业选聘物业的优先招投标原则,并设定了例外情形。

  3.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招投标要求。例如,某些城市规定,非住宅物业达到一定规模或面积的,也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因此,具体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法规进行判断。

建议:

  • 如果是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除非符合协议选聘的例外情形。
  • 如果是非住宅物业,需查阅当地法规是否对招投标有强制性要求。
  • 无论何种情况,选聘过程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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