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这种情况是否算定金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角度
- 如果双方在后续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定金,那么即便微信转账时写的是订金,收款方收到钱后写的定金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此时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的,其关于定金性质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 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款方的备注来认定款项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收款方收到钱后明确写了定金,这可以视为收款方对该款项性质的一种确认和承诺。如果转账方没有提出异议,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更倾向于认定该款项为定金。因为收款方的备注行为改变了最初转账方所写的订金性质,且转账方以实际行动(未提出异议)表示了默认。
- 从定金的法律特征角度
-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明确备注为定金,且双方后续的行为也符合定金担保的特征,比如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可以认定该款项为定金。
- 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体现出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在微信备注上存在争议,且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更符合订金作为预付款的特征,比如双方只是简单地约定了款项的支付,没有对违约责任等与定金担保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那么即使收款方写了定金,也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定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续的交易行为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若争议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合同定金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