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老人跟着大队干活时肋骨骨折,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再依据责任划分主张赔偿,可能涉及工伤赔偿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大队属于用人单位,构成工伤
- 责任认定:如果老人与大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大队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老人受大队管理、指挥,从事大队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老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肋骨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 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家属自行护理的,单位应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确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赔偿流程
-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申请仲裁或诉讼: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大队不属于用人单位,构成一般人身损害
- 责任认定:如果老人与大队之间是劳务关系,即老人为大队提供劳务,大队支付报酬,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大队在组织干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导致老人肋骨骨折,大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老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等,应减轻大队的责任。
- 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折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由责任方赔偿。
- 误工费:根据老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如果老人的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赔偿流程
- 协商赔偿:与大队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 调解或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