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既可由单位送去,也可由个人送去,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送交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送交材料的情况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用人单位愿意配合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作为申请主体代为提交材料。此时需注意:
- 单位需在收到劳动者提交的鉴定申请后,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单位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 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劳动者可自行申请,此时单位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送交材料的情况
若单位拒绝配合或劳动者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自行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此时需注意:
- 劳动者需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若未认定工伤需先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
- 若劳动者因行动不便无法到场,可委托家属或代理人代为提交,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关键提醒:
- 无论由单位还是个人提交,材料均需真实、完整,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并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或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