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直接查询劳动者的个人征信。这是因为个人征信主要记录的是个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信贷记录、公共记录等,与劳动合同的直接履行并不构成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个人征信并不属于这一范畴,除非该征信信息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例如劳动者因信用问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该情况可能影响到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情况相对特殊且少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包括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等。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场景下,查询个人征信通常并不被视为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处理行为。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需要查询个人征信作为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这一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需要配合提供相关征信信息。但这种情况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并且确保查询行为合法合规。
总结来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不会直接查询劳动者的个人征信。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规定,并且这一规定合法合规,劳动者可能需要配合提供相关征信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只需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