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撤销教师资格几年”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这一结论是基于《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其中之一就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因此,如果教师存在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的行为,其教师资格将被撤销,并且在撤销后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这是对教师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严格要求,也是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