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节不放假是否违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在这一天应放假半天。这是法定的半天节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一天不安排女职工放假,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违反了这一规定的。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该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再补假。这意味着,如果妇女节恰好落在周末,那么女职工可能无法享受到额外的半天假期,但这并不构成用人单位的违法。
接下来,关于妇女节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妇女节这一天,女职工原则上应放假半天,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放假,从法律上讲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
如果妇女节恰好落在周末,女职工可能无法享受到额外的假期,但这并不构成用人单位的违法。
在妇女节期间,如果女职工照常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妇女节恰逢周末且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则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对于妇女节不放假是否违法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用人单位在妇女节不安排女职工放假且不符合补假条件,同时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在非周末的情况下),那么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