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能否以控制价单价低调整中标单价-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合同纠纷

中标后一般不能以控制价单价低为由调整中标单价。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角度

  • 合同效力层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单价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过招标、投标、评标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变更事由,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标单价。
  • 法定变更情形:如果后续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变更合同价格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等,且这些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格。但仅仅以控制价单价低为由,并不符合法定变更的情形。

实际操作角度

  •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投标人哄抬报价,控制投资成本,而不是作为调整中标单价的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根据自身的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 诚信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诚信是基本原则之一。中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中标单价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中标人以控制价单价低为由要求调整中标单价,这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也会破坏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中标人擅自调整中标单价: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中标单价的款项,并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中标单价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中标人拒不履行,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 如果招标人同意调整中标单价: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规操作,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同时,如果因此引发纠纷,调整后的单价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建议:在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尊重中标结果。如果确实存在需要调整中标单价的情况,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果你在合同纠纷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