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通常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伤者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通知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实践中,该委员会可能委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或通过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转告伤者,但正式通知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发出,可能通过书面函件、短信或电话联系伤者。
触发条件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伤者或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附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才会启动鉴定程序并通知伤者。若未主动申请,不会自动触发通知。
伤者需主动配合
收到通知后,伤者需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携带身份证、工伤认定书、病历资料等。逾期未参加可能被视为放弃,需重新申请。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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