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约定就社保不再有其他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吗-赵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劳动纠纷

仲裁调解书中约定“就社保不再有其他争议”,该条款本身不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需结合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其效力。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条款合法性角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义务),则该条款原则上有效。
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未足额缴纳、未覆盖全部险种等),即使调解书中约定“不再争议”,劳动者仍有权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此时,调解书中的该条款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从条款履行角度

若用人单位已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了社保相关义务(如补缴了调解书确认的社保费用),且劳动者在调解时明确放弃其他社保权益(如放弃追缴调解书签订前的社保差额),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关键点:需证明劳动者在调解时对社保权益的放弃是“明知且自愿”的,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社保基金的完整性)。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劳动者可主张撤销该条款。

3. 从劳动者救济途径角度

即使调解书中约定“不再争议”,劳动者仍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 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劳动者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受调解书限制。
  • 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若调解书未实际履行(如用人单位未补缴社保),劳动者可就社保问题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此时调解书中的“不再争议”条款不构成障碍。

实务建议

  1. 对劳动者:签订调解书前,务必核实社保缴纳情况,明确放弃社保权益的法律后果。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缴、少缴社保的情形,建议优先通过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解决,而非在调解书中一次性放弃权利。
  2. 对用人单位:调解书中约定社保条款时,需确保已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并留存履行证据(如补缴凭证)。若劳动者事后反悔,用人单位可主张调解书效力,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社保未缴的具体情况、调解书内容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事实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