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高澄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本)后,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确实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一结论基于多个法定事由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下我将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

一、法定事由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情形说明:这包括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存在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2. 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情形说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即构成抽逃出资。
  3. 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

    • 情形说明: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特别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 情形说明: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特殊情形

    • 一般原则: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通常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特殊情形:然而,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即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这一规定尚存争议,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判断。

二、法律程序

  1. 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 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若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股东承诺的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差距,或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
    • 被执行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 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终本裁定等,证明案件已进入终本程序,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明公司需承担的债务。
    • 针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财产混同的情形,需收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共用账户的证据、财务核算不清晰的相关材料等。
  2. 撰写并提交追加申请书

    • 明确阐述追加股东的具体事由,详细说明股东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并明确表明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 附上准备好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给负责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部门。
  3. 参与听证(如有)

    • 在法院安排下,可能需要进行听证程序。作为申请方,应充分展示证据,说明追加股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和反驳进行有力回应,争取让法院支持追加股东的申请。
  4. 等待并处理法院裁定

    • 法院将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 若裁定追加,股东将在法律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此时,需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对股东财产进行执行。
    • 若裁定驳回,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上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类情形有所规定。

总结与建议:

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法律过程。务必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操作过程中,若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