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理解您在申报工伤时遇到公司不盖章的困扰。针对这个问题,我可以给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是有权利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其次,关于工伤申请表上公司是否需要盖章的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使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同意(签字、盖章),这并不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公司不盖章并不会影响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因此,即使公司不愿意帮助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愿意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您或者您的近亲属、工会组织仍然可以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出申请时,您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您的伤情等,这些材料将有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您的工伤进行认定。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