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哪些人员不构成犯罪-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刑事辩护

在开设赌场罪中,以下人员通常不构成犯罪:

  1. 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人员: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若赌资数额累计未达到30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未达到3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未达到120人以上等,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此类情况虽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2. 纯粹参与娱乐活动的人员:

    •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例如,亲朋好友在节假日相聚时,以打麻将、玩扑克等方式进行娱乐,主要是为了增添节日氛围和增进感情,而非营利,因此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此外,如果活动没有固定场所和持续性,只是偶尔的、零散的聚赌,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 缺乏主观故意的人员:

    • 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场所进行赌博活动,或者虽然提供了场所,但没有组织、管理赌博活动的故意,也没有从中营利的目的,那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例如,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并不知晓承租人利用该房屋进行赌博活动,房东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4. 未实施组织、控制赌博活动行为的人员:

    • 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对赌博活动进行组织、控制和管理。如果只是偶尔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提供场地,没有对赌博活动的方式、规则、人员等进行组织和管理,也没有从中获取与组织赌博相关的利益,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例如,某人应朋友请求,临时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借给朋友用于他们私下的赌博聚会,自己没有参与组织和管理,也没有从中获利,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5. 未公开宣传或招揽的人员:

    • 如果赌博活动是通过私下方式进行,没有通过公开方式宣传或招揽参与者,且参与者都是自愿参与的,这种情况也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为此行为缺乏公开性和社会性,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法律建议:

  • 对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人员,虽然可能避免了刑事处罚,但仍需注意赌博行为本身可能带来的其他法律后果,如治安管理处罚等。
  • 赌博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个人财务破产、家庭破裂,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等。因此,建议广大民众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后续行动: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类似情况,且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 同时,也建议大家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赌博活动,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