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崔瑛律师|法行宝
2026-03-09 合同纠纷

施工单位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通常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且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与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使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起算时间的确定

  1. 工程已竣工结算

    • 一般情况: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双方完成结算时,“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为结算完成之日。例如,若工程于2023年5月1日竣工,双方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结算,那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就为2023年6月15日。
    • 存在争议情况:若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对部分款项存在争议,但能够明确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对于无争议部分,可按照双方确认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对于有争议部分,需待争议解决后确定起算点。
  2. 工程未竣工或未结算

    •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当达到相应付款节点时,即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例如,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主体结构于2023年8月10日完成,那么从这一天起,承包人就这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开始计算。
    •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若工程虽未正式验收,但实际已由发包人占有使用,可将实际交付之日视为起算点。如厂房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发包人于2023年9月1日开始使用,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从2023年9月1日起算。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可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起算点。合理期限可根据行业惯例和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收到结算文件后的28天至60天。
  3. 特殊情况

    •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有权就已完成部分请求结算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时,起算时间可能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为承包人提出结算请求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合理期限后的日期。
    • 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若工程质量不合格,需经修复后重新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款。因此,起算时间可能推迟至修复完成并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三、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承包人应妥善保存与工程价款支付相关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结算报告、催款函等,以证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具体时间。
  2. 及时主张权利:承包人应在规定的十八个月内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该项权利。
  3. 关注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烂尾等,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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