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10%(而非8%)的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具体分析如下:
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此处的“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例如,若某企业有正式员工90人,则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10人。
法律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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