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债权 能作为作骗所得吗-胡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经济纠纷

第三方债权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诈骗所得,但在特定情况下,与第三方债权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所得。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诈骗所得的本质角度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所得通常是指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第三方债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主要是给付行为)的权利,它本身并非直接的财物。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对甲享有这10万元的债权,这10万元债权不是实实在在的钱或者物,而是一种权利。所以,单纯从第三方债权的形式来看,它不符合诈骗罪中“财物”或者传统意义上直接可支配财产性利益的直观特征,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所得。

从诈骗行为与第三方债权的关系角度

  1. 若诈骗行为直接针对第三方债权本身:如果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他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凭证或者使他人错误地处分了对第三方的债权,且该债权具有可实现性和财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与该债权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所得。比如,丙伪造了一份假的债务转让协议,让丁误以为自己对戊的10万元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丙,丁基于此放弃了向戊主张债权,而丙实际上获得了这10万元债权的利益,此时丙骗取的就可以看作是这10万元债权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可认定为诈骗所得。
  2. 若诈骗行为是为了实现第三方债权而实施:当行为人诈骗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第三方偿还债务的财物时,诈骗的对象是第三方用于偿还债务的财物,而不是第三方债权本身。例如,己为了能让庚偿还欠自己的20万元债务,虚构事实骗取了庚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然后打算用这辆车来抵偿庚欠自己的债务。这里己诈骗的是庚的汽车,汽车是诈骗所得,而不是庚对己的债权,因为己本身就是债权人,不存在骗取自己债权的情况。

从法律认定和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将与第三方债权相关的利益认定为诈骗所得,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可实现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诈骗行为的具体方式等。如果第三方债权是虚假的不存在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债权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骗取的是其他相关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第三方债权,以转让该债权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此时骗取的就是他人支付的钱财,而不是第三方债权。

如果你遇到了涉及第三方债权和诈骗相关的问题,或者有进一步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