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成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生活、财产、医疗等事务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照顾,而并非专门用于遗产分配。关于您提出的“意定监护制度为什么不能把遗产全部赠与其他人”的问题,这涉及到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以及遗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意定监护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里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医疗决定以及处理身后事等,但并不直接等同于遗产的继承或赠与。
其次,意定监护人并不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主要是基于被监护人的信任和需要,承担起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责任。虽然在意定监护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监护人在履职期间的开支及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就有权获得被监护人的全部遗产。
再者,遗产的分配通常受到法定继承顺序和遗嘱继承等法律规定的约束。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将遗产赠与给意定监护人或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这通常需要通过遗嘱或其他合法的财产处分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仅仅通过意定监护协议。
最后,意定监护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等方面的迫切需求,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提供了出路。它并不是为了改变或绕过遗产分配的法律制度。因此,即使在意定监护关系中,被监护人也不能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直接将遗产全部赠与给意定监护人或其他非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制度不能把遗产全部赠与其他人,是因为这超出了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也违反了遗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有遗产分配方面的需求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机构,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