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诉讼请求增加分割财产时,事实和理由部分可按照以下要点撰写:
事实部分:
- 婚姻关系及财产状况概述:首先,简要陈述双方婚姻关系的基本情况,包括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如有)等,为后续财产分割提供背景。接着,详细说明原诉讼请求中未涉及或未充分主张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种类(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购置时间、购置方式(如共同出资、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等)、当前价值及权属状况(如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
- 新增财产的发现及重要性:说明在诉讼过程中,因何种原因(如对方主动披露、自行调查发现、第三方提供线索等)发现了原诉讼请求中未涉及的财产,并阐述这些财产对于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生活需求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为何应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
理由部分:
- 法律依据:明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如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等,说明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新增财产的法律基础。
- 公平原则与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大小、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阐述分割新增财产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例如,若新增财产为双方共同劳动所得或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而另一方未充分贡献,则应考虑这些因素在财产分割中的体现。同时,也可从实际需要角度出发,说明分割新增财产对于保障原告及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的必要性。
- 避免诉累与效率原则:强调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新增财产分割的效率和必要性,避免因另行起诉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审判负担。同时,也可提及双方已就部分财产达成初步分割意向(如有),但新增财产的分割仍需法院裁决,以体现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积极态度和合作意愿。
示例: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部分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XX(如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XX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车辆一辆(车牌号:XX)等财产,并共同经营了XX业务(如有)。在原诉讼请求中,原告已就部分共同财产提出了分割请求,但现发现被告名下尚有存款XX万元(开户行:XX,账号:XX)及投资XX项目(投资金额:XX万元,收益情况:XX)等财产未纳入分割范围。
二、理由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分割上述新增财产。同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大小及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分割新增财产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为避免诉累和提高审判效率,原告请求法院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处理新增财产的分割问题。”